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现将目前各个条线出口医疗物资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汇总梳理如下: 货运渠道(含C类快件) ?1.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5号公告) ?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12号公告)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 ?2.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1.针对中国质量标准的验核。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的(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申明,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2.针对国外标准的验核。凭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和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申明进行验放。 邮递渠道 通过邮寄出境的防疫物资,符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的个人自用物品限值(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要求的,海关不实施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由收寄件个人对寄递物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超过规定限值的(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除外),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按照货运渠道出口医疗物资具体要求实施监管。 快件渠道 个人物品类快件(B类快件):寄递出境的防疫物资,符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的个人自用物品限值(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要求的,海关不实施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由收寄件个人对寄递物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超过规定限值的(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除外),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按照货运渠道出口医疗物资具体要求实施监管。 电商渠道 以9610监管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防疫物资,参照邮递物品和个人物品类快件(B类快件)进行监管,对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的商品应转普通货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