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特公告有关事项。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号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特公告《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公告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
(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